www.paly.gov.cn 发布时间:2014/5/8 10:33:05 大 中 小 论坛
“以物抵债”行为本是民事审判实务中一种正常的、合法的行为。近年来,河东法院在具体的审判实务中,发现“以物抵债”案件存在诸多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双方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有的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虚构事实,恶意诉讼,通过审理或执行程序将自己的财产抵偿给他人。而具有真实的债的关系的债权人却因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陷入债务清偿危机,损害了合法的债权人的利益。
二是利用法律程序,为无法确权的财产“确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农村无房产证的小产权房等是不能进行登记确权的。但有的当事人通过审理或执行程序中“以物抵债”程序的运用,通过民事法律文书的形式将本无法确权的财产确认为归自己所有。
三是存在“一物多抵”的情况。对于没有登记公示的财产,有的债务人在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中已经抵偿给债权人,而在另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中又将同一财产自愿抵偿给另一债权人,导致一物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让人,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上述几种风险,河东法院提出了如下应对措施。
第一,在案件的审理阶段做好详细的调查工作。对于在案件的审理阶段当事人即申请以物抵债的,要做好详细的调查工作,以确认该案件是否是当事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虚假案件。
第二,审理阶段避开“物权”处理“债权”。对于当事人诉讼之前未经法庭主持私下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而要求法庭予以确认的,审理时仅确认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关系待执行程序中予以处理。
第三,审理执行阶段兼顾所有利害关系人。通过发布公告等方式要求涉案财产的利害关系人进行权利申报,防止“一物多抵”情况的出现。同时,严厉打击各类诉讼投机行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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